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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天津市考法律常识:担保物权

发布:2021-02-02 13:55:42 字号: | |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
 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,一般包括政治、法律、经济、人文、地理、科技、生活等方面,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。其中,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,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。今天天津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法律常识:担保物权
 
担保物权.jp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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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债的法律关系, 债权人在借贷、买卖等民事活动中,为保障实现其债权,经常让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。说到底,它就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。生活中常见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、质权、留置权。担保物权在民法中是个非常重要的考点。
 
  一、抵押权
 
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,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,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。
 
  经常见到的是房屋抵押、汽车抵押。债务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债权人,签订抵押合同,办理抵押登记,但是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,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,债权人可以就该房屋申请拍卖,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。这就是所谓的抵押权。
 
  理论上,不动产、动产都可以抵押,但并非所有的都可以抵押。下列财产不得抵押:
 
  (1)土地所有权;
 
  (2)耕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,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;
 
  (3)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;
 
  (4)所有权、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;
 
  (5)依法被查封、扣押、监管的财产;
 
  (6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。这些不能抵押的财产是考试中单选或多选题的常考知识点。
 
  二、质权
 
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,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。质权最典型的特征是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,而且动产和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质物。
 
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:(1)汇票、支票、本票;(2)债券、存款单(3)仓单、提单;(4)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、股权;(5)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;(6)应收账款;(7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。
 
  三、留置权
 
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,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,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。留置权较多的发生在加工承揽、维修合同中,而且只能留置动产。
 
  四、三大担保物权的区别
 
担保物权
 
  考试中经常见的是以案例的形式让考生分析出到底是哪种担保物权,上面这个对比表格非常清晰的给出了抵押权、质权、留置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。
 
刷 题 练 习
 
  【多选】甲向乙借款,欲以轿车作担保。关于担保,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呢?
 
  A.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
 
  B.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
 
  C.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
 
  D.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
 
  【答案】AB。解析:根据《物权法》规定: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。
 
  本题中,轿车可以设立质权。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。就该轿车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。因此,A正确。C错误。
 
  根据《物权法》规定: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:(六)交通运输工具;(汽车)可以设立动产抵押权。B正确。
 
  轿车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,而非登记时设立,D错误。
 
  故本题选AB。
 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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