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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施行一周 维护女性权益

发布:2017-03-09 00:00:00 字号: | |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
  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讯:阳春三月,被形象地比喻为“女性的季节”,因为,温暖的天气和艳丽的花朵,都有女性的韵味,再加上,3月里还有属于女性的节日。今天是第107个三八国际妇女节,惠及天津700万女性的《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》也已施行一周。作为女性的“娘家人”将如何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,充分发挥这部法规的作用,为女性的幸福生活再添一份力量?为此本报专访天津市妇女联合会主席戴蕴。
  《条例》必将为女性带来福祉
  戴蕴主席介绍: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责,在《条例》实施中妇联组织要发挥积极作用。《条例》旨在维护妇女权益、促进妇女发展,是关注民生、顺应民意、温暖民心、凝聚民力的主要依据和重要抓手。《条例》与上位法、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,增强了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,为妇女依法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,为党政部门依法履行维护妇女权益职责提供了更明确的行为指引。
  近年来,天津四级妇联组织每年接待妇女投诉求助近8000件,集中反映了一些典型性、普遍性问题。《条例》全面总结了天津及姐妹省市的成功经验,从妇女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教育、人身及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,着力解决天津妇女群众的共性需求和普遍性问题,必将为天津妇女带来福祉。
  引导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
  戴蕴主席提出:妇联作为妇女群众的代言人、娘家人、贴心人,对《条例》的宣传贯彻、推动落实责无旁贷。伴随着《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妇联组织要加大培训,切实增强妇联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。确保广大妇联干部掌握《条例》的主要内容,准确把握妇联组织的职责和任务,增强法制观念、健全工作机制,提高依法维护妇女权益、促进妇女发展的能力水平,使妇女工作更加规范。
  要努力营造《条例》实施的社会环境。各级妇联要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,充分运用新媒体系统、公益广告、学法用法平台等,大力宣传《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使妇女群众看得见、听得懂,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记得住、便于行。引导妇女依法按程序表达诉求、维护权益,自觉与法律同行,真正实现从纸面法律向行动中法律的转变。
  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明确规定妇联组织有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民主监督的权利。各级妇联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,善于发现和掌握《条例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妇女权益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及时向党委、人大和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。要充分借助和推动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调研监督工作,促进执行过程中问题的解决。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,如妇联信访工作制度、舆情发声与应对工作制度等,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,积极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。借助媒体力量,集中发声、适时发声、有效发声,让妇女群众在享受、感受法治实惠的过程中,不断增强法律意识、坚定法治信心。
  提升妇女权益保障整体水平
  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加强源头化、实事化和社会化维权工作,使妇女群众普受惠、长受惠、得实惠。加大源头参与力度,为广大妇女平等行使民主权利、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、平等享有改革开放成果,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。健全维权服务网络,围绕“平安天津”建设,做实“一线一网一信四级”妇联系统信访网络;围绕“健康天津”建设,做强40个市、区级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。做活5200余个“半边天家园”;做优12338妇女服务热线。还要发挥联动维权机制作用。用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协调机制、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、妇女法治宣传教育机制等,整合资源、协调联动,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网络。
  《条例》的出台是津城女性的福气,也对妇女维权工作提出新挑战,“娘家人”将迎接挑战,尽心履职,使全市广大妇女群众在美丽天津建设中贡献巾帼力量、绽放靓丽光彩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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